第三十一章法与秩序第一节 秩序的释义
一、概说
(一)最广泛的意义
(二)博登海默的理解
(三)科恩的理解
二、四种秩序观
(一)等级结构秩序观
(二)自由、平等的秩序观
(三)“社会本位”秩序观
(四)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
。
。
,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平等的秩序,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剥削和阶级之后,才能建立起来。
第二节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一) 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
(二)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作出科学的安排。
三、维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
(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
(三)调控经济活动
(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
(二)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
(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五、除上述秩序外,法还具有建立和维护政治意识形态秩序、国际经济和国际政治秩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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