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篡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篡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罗马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德国式分民法典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及继承五编。
第四,民法学。
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我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所谓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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