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第 16 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8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援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标识)的使用,加强对援外标识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标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提供援助的标志。
援外标识包括对外援助物资标识(以下简称援外物资标识)和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以下简称援外建筑物标识)。
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和"中国援助"外文译文组成,外文在上,中文在下,国旗两边为橄榄枝叶图案。
援外建筑物标识上方为中国结图案,下方为"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
第三条援外标识使用人是指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和经商务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标识的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援外标识使用人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应符合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和爱护援外标识。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使用援外标识。
第五条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对援外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
(一)对外提供援助物资的最大外包装上的明显位置;
(二)原则上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对外提供援助的飞机、车辆、船只、电脑、机械、设备等物资的适当位置;
(三)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四)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物资标识的其他情况。
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按商务部提供的标识规格自行制作援外物资标识或印制在援外物资外包装及产品表面。
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商务部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
(一) 征得受援国同意后,在援外建筑物上;
(二) 援外工程项目工地标志牌上的明显位置;
(三) 在项目开竣工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工地和项目组驻地悬挂的旗帜上;
(四) 商务部举办或经商务部批准举办的援外活动;
(五) 商务部认为应使用援外建筑物标识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商务部出版或经商务部同意出版的有关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应使用援外标识。
第九条经商务部同意,其他部门、单位主管或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可以使用援外标识。
第十条援外标识应按照商务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见附件)制作。
援外标识中,国旗图案的印制和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应根据规定式样使用援外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援外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颜色式样等。
第十二条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担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所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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