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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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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Elev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Real Rights)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国有化问题
四、信托的法律适用
本章基本内容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十三、十四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承认。至于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巴托鲁斯主张的影响下,欧洲各国发展和流行这样的规则,即“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品流转的进一步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和实践逐渐抛弃了“动产随人”原则,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目前,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二)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不动产的处所是固定的,其所在地的确定自然十分容易。而动产是可以移动的物,其处所常常带有短暂性和偶然性,不易确定。在实践中,对动产所在地的确定一般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一是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二是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作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即不可移动的财产,通常是指土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不能够移动或移动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物。对于涉外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国际私法上的普遍规则。
关于物之所在地法对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2)不动产所有权客体的范围
(3)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之方式及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4)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
(5)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有体动产的法律适用,历史上有四种不同的主张:
(1)住所地法
(2)所在地法
(3)行为地法
(4)支配转让行为的自体法
二、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三)无体动产的法律适用
无体动产是与有体动产相对应的概念。它指不以实体形态存在的财产。这类动产由于不以实物形态存在,其所在地难以确定,因而其法律适用问题采用了与有体动产物权不同的规则。
按照英国学者的理解,无体动产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1)诉权;(2)由一些文书所代表的、不仅可以交割而且在现代社会还可以作为独立物流通的权利。前者如产生于借贷或正常商事活动的债,后者如流通票据和股票(股份)。
股份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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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