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简易程序: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A: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B: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A: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B: 可以随时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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