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 - 1 -
注:此为友情提供的分校讲义,非总校课程
民法授课提纲
丁绍宽
第八部分 债权(合同法、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要素
1:债的含义。
(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
(1)请求权;
(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侵害债权。
(3)相容性与平等性;
(4)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
5:债务
(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 266 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
(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 119 条的规定);
(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单方允诺。
2:重点理解单方允诺: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
第三节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
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
(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
(2)区分意义:选择权的行使。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规则
一、履行主体――债务人
考点:涉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第 64 条的规定)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 65 条的规定) 二、履行标的――给付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
三、履行期限
考点:提前履行
四、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 63 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
第二节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与违约责任相同,此处略)
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代位权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非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
2、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1)主体: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2)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3)清偿:债权人胜诉后,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4)抗辩权转移:次债务人得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
(5)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最终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即《合同法解释》第 19条与《合同法》第 73 条第二款的协调)。
二、撤销权(能权,兼有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1 年;除斥期间 5 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
考点 1: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注意区别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与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考点 2: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
考点 3:代位权与撤销权效力上的不同
第二节 债的担保(略)
第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变更(广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 债务承担
(主体变动) 债权债务
系统强化班民法授课提纲(丁绍宽)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