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销与失效
(1)要约撤回
(2)要约撤销
(3)要约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合同的事实成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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