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84O年一1911年)
授课教师:孙光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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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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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一)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清末政府下诏筹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颁布了《咨议局章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
,颁布了《资政院院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定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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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同时,于1908年8月,颁布了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共23条。正文为“君上大权”,计14条;附录为“臣民的权利义务”计9条。“正文”和“附录”的这种结构,表明了大纲的重心在于维护君权。所谓“钦定”的立法程序,也清楚地说明它不是民主宪政,而是君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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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颁布《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清朝政府一面派军队镇压,一面急忙下罪已诏,宣布取消皇族内阁,赦免国事犯等等,继续进行政治欺骗。并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忙拼凑出了一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日,诏令立即实行,通称《十九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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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清末修订法律的活动
一、刑法
(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即公元1910年5月,它是在修改《大清律例》的基础上完成的。作为新刑律颁布前暂行的过渡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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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共三百八十九条。其修订特点是:体例格式上取消了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篇目,按罪名类别分为三十门。将旧律中的继承、田宅、婚姻、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从刑律中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将原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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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公布于宣统二年十二月,即公元1911年1月,这是清末修订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由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起草。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共计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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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仿效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分总则、分则两编。刑名为主刑、从刑两种。主刑有: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和没收。在刑法原则上,采用资产阶级国家刑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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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清新刑律》
新刑律草案脱稿后,立即受到猛烈攻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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