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客体要件为公共安全
国外——不特定人/ 不特定并且多数人/ 不特定或多数人/ 多数人
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
国内——不特定多数人/ 不特定或多数人(不特定多数人、不特定少数人、特定多数人)
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
私见: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
1、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2)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
2、多数:侵犯到社会性公众性的量实害犯——过失
(二)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抽象的危险犯
(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危险犯——故意
(四)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具体的危险犯
思考1:(故意的)具体的危险犯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具体危险性?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和具体罪名(五类42个)
(一)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
(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0个)
(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个)
(四)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9个)
(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9个)
第二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放火罪
1、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以引起公私财物等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财产毁损制(法) 、公共危险制(意德) 、折衷制(俄日)
(1)客体要件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放火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
B. 行为后果——基本犯(危险状态) 加重犯(实害犯)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是故意
2、认定
(1) 罪与非罪的区分
如:对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焚烧的财物?
区别情况具体对待,看其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2) 犯罪形态的区分
犯罪成立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既遂标准——烧毁(独立燃烧说/ 丧失效用说/ 重要部分燃烧说/ 毁弃说)
私见: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即使脱离火种和燃烧媒
介物们能独立燃烧就构成既遂。
案例1:钱某为泄愤到公司仓库点燃棉纱后逃走后自动消防设备喷淋灭火未烧起
犯罪中止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自动(意志以内原因)未达独立燃烧
犯罪未遂标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后,因被动(意志以外原因)未达独立燃烧
(3)罪数形态的区分
案例1 甲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
案例2 甲打昏乙后带到野外,淋上汽油点火燃烧,导致乙被烧死。
案例3 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全部烧毁。
案例4 甲以放火的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从一重处断
B. 放火罪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处理原则
——
(二)失火罪(略)
二、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决水罪的既遂标准?
学说:财物浸没说/ 物质毁损说/ 效用灭失说/ 公共危险说/ 水流开始说
私见:水流开始说
三、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一)爆炸罪
1、概念特征(略)
2、认定
(1) 爆炸罪的犯罪形态
例1 在着手引爆或者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予以制止的
例2 发生了爆炸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的
例3 实施了引爆行为但炸药失效未爆炸例4 定时炸弹
(2) 爆炸罪的竞合
爆炸方法引起火灾水患的定性?
(二)过失爆炸罪(略)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特征(略)
(二)认定
讨论:以倒卖有毒猪肉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否成立?
1、罪名的确定(统一确定说具体确定说)
2、本条的性质—114、115条的兜底罪名本章所有罪名的兜底罪名
本罪的范围—
第三节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1、概念特征
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复、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讨论1:破坏正在进行检修的、尚未出厂的半成品、待售商品的交通工具
讨论2:破坏拖拉机、货运工程车辆、摩托车的
①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
A对象限制:正在使用(正在行驶中、已交付待用)
B 对象范围: 公共交通工具
讨论3:破坏制动装置, 破坏照明灯具的
②行为人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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