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犯罪的概念第一节犯罪概念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在刑法上,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之分。我国刑法从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上,对犯罪的概念作出了科学的界定。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特征(三特征说)
(一)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一定(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者现实威胁。社会危害性是主、客观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应当十分注意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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