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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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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一、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承担着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也承担着出险时的赔付责任,保险人原则上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或者合同约定的条款成就时,保险人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关系。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在保险法律中规定的,因投保人的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所谓另有约定,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以约定方式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在实践中有较严格的限制。
依照本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影响或者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的重要事项或者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投保人没有如实向保险人申报或者说明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其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本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图诈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获取保险金,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图谋保险金的属于违法行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违法图谋保险金的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本法第28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防灾减损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本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其未如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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