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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医疗机构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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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61210
【实施日期】 1996121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发
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
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医技术鉴定及其他相关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
之外开展诊疗活动;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药物依赖治疗院
(站、所)及其他诊疗机构必须依据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
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甘部队编制外的医疗
机构,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细则》和
本办法管理;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章名】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每5年修订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
情况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
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主管
机关,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批医疗机构设置。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60张以上的中医医
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
救站;
(二)各种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三)省属医疗机构;
(四)中央在甘和省直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设置床位
的医疗机构;
(五)药物依赖治疗院、所、站;
(六)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
(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设置床位
的医疗机构。
二、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在100张以下(不含100张)的综合医院和床位在6
0张以下(不含60张)的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
院;
(二)护理院;
(三)中心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各县(市、区)所在城(镇)市(城)区范围内的综合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五)中央在甘和省各部门、省直各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不设床位的
医疗机构;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甘编制外不设置床
位的医疗机构;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和中央在
甘企事业单位创办)的医疗机构的初审。
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
(一)乡(镇)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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