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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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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犯罪成本刑法
一、研究背景的综述:从几个争议案件说起
(一) 2006年3月15日,韩某、贺某、暴某、曹某密谋,欲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方式***钱财,并确定了王某驾驶的半挂大货车为目标。曹某、贺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车追赶王某,超越后便减速行驶。当曹某驾驶的前车(内乘韩某)突然制动后横向停在路上,紧跟其后的贺某随后紧急制动并向左打轮。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司机王某反应不及, 先将贺某的车撞到路沟里,而后继续行驶,撞到了曹某的前车,致曹某当场死亡,韩某受伤,三车损 70论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毁。本案争议点是:同案犯死伤和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两辆车)损毁事实是否需要刑法评价,如果需要评价,是否作为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由其他犯罪人担责? 。王某持匕首威胁受害人, 李某翻看受害人随身所携带手包,在李某翻看过程中,受害人反抗,王某持匕首扎向受害人,但受害人躲过扎刺,其同伙李某却被刺身亡。本案争议点是:王某是否应当为李某的死亡担责?如果应当担责,是将其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结果还是另行评价?
2008年3月13日,天道酬勤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新杭州号”货轮载运钢材9000余吨途经台州市大陈岛海域时沉没,后沉船单位委托相关部门对该船进行油污处理及位置探摸,为打捞准备前期资料,并与该船的承保单位就保险理赔、货物打捞等事宜进行协商和沟通。同年4月,犯罪人黄祥健得知该消息,便组织人员,用黄祥健、石新建等人所有的“康顺9号”工程作业船打捞沉船上的钢材, 先后4次共获得销赃款200余万元[3]。本案争议点是:在计算盗窃数额时,是否应当将犯罪人的打捞成本刨除在外? 2006年9月,王某将金条以每根人民币25000 余元的价格进行典当。经鉴定,2根金条,每根重约 200克,60~70克为纯金,其余为非贵重金属,2根平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明知此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假身份证,用假金条、商场的销***、伪造的纯金金条鉴定证书向典当行进行典当,典当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未扣除假金条中纯金的价值),后被抓获。本案争议点是:在计算诈骗数额时,是否应当将非纯金条的2万元价值刨除在外?
(二)个案问题的一般化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并引发争议。审慎察之,我们或可发现,诸多个案争议其实具有同质性,抽离之后,反映出的是同一问题———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①。其包括两个方面:犯罪成本是否需要刑法评价?犯罪成本如何进行刑法评价? 理论上,犯罪成本似乎不存在刑法评价问题, 该问题尚无系统之研究。实践中,犯罪成本又的确存在刑法评价问题:有的案件中,犯罪成本被作为犯罪的危害结果,由犯罪人承担责任;有的案件中, 犯罪成本又被刨除犯罪所得之外。不同的处理方式会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②。因此, 犯罪成本的刑法评价并非子虚乌有的“伪命题”,而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澄清,以正本清源,去伪存真。本文将在解构研究对象,锚定研究焦点的基础上,进行两个层次的递进式探讨:首先回答犯罪成本是否需要刑法评价,这是将客观事实纳入刑法评价体系的过程,也是事实上的损失转化为法律上的损失的过程,属于一种超规范的判断,判断标准是最基本的刑法理论工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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