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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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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黟县残疾人联合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项,项目名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监管任务
黟县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征收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二、事中监管
(一)核定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每年应向县残联报送《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用人单位在职人员上年度1-12月份工资表复印件、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经县残联审核,确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后,再报县地税部门征收。
(二)核定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
(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残联重点对企业执照及工资表的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具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县残联向县地税部门提交已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和符合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名单,再由县地税部门对除上述单位外的用人单位征收残保金,并及时入库。
三、事后监督
(一)核查监管
县残联每年负责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情况,劳动报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交纳社保等情况,以上内容可通过查看用人单位记账凭证、工资报表和询问当事人核实。
(二)统计监管
县残联负责统计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数和符合免征残保金的小微企业数,同时将上述数据报送县地税部门。
(三)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协同监管
1、构建联动监管体系。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原则,加强县残联和县地税沟通协同,建立定期检查监管制度,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收。
2、强化资金监管。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保障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责任追究
(一)建立追究机制。一是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解决追究谁的责任问题。二是明确责任追究内容,解决追究什么责任的问题。三是明确责任追究标准,解决如何追究的问题。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形式,解决追究效果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
1、县残联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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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