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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资料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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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目的、依据 1
适用范围 1
概念 1
职责分工 1
档案管理部门 1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
归档范围 1
资料移交 1
归档要求 1
归档验收 2
移交目录 2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
整理项目 2
立卷原则 2
卷内文件的排列 2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
备考表的填写 3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
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
保管要求 4
库房技术标准 4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
检查和鉴定 6
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
利用原则 6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
6 档案管理人员 7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
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
档案整理 8
档案扫描 9
图像处理 9
图像存储 10
数据建库 10
数据关联 12
数据验收 12
数据备份 13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
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
监督事项 14
监督责任 14
9 附则 15
附录A 16
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
附录B 29
29
30
31
32
33
33
34
35
36
36
37
38
(机构内部) 38
39
40
1 总则
目的、依据
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概念
本规范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职责分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监督工作。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起草及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推动。
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具体管理事务。
档案管理部门
市、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设备,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归档范围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
2 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
3 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函件、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资料移交
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任何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归档要求
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表格填写清楚规范、图形清晰、声像资料能够正常使用,真实反映不动产及其变动的实际状况。
归档验收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归档的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
移交目录
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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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itime_4
  • 文件大小440 KB
  • 时间2018-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