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ZJ013109
市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行政审批内容
市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在市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滑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报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及批件;
2、有所在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初审报告;
3、有建设项目专家论证报告。
5、申请材料
复印件均需企业盖公章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一份,审核原件并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4、初步设计方案与设计任务书及基础资料,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6、申请表格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
7、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建设局
9、审批程序
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所在地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到建设局窗口领取并填写《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申请书》——申请——窗口受理(业务科室现场核实)、审批——发证。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领取《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后,方可进行有关业务。
13、审批收费
无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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