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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文稿-中秋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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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基础与内容
关于德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包括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两部分。其中,客观规范就是指客观价值秩序,这是德国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但是德国宪法中的客观价值秩序具有很大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保障和救济上之间有很大的差异。随着我国宪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和研究的深入,对于德国宪法中的客观价值秩序的了解更加深刻。
一、客观价值秩序的出现

二十世纪初期,德国的法律哲学在新康德主义哲学学说的影响下,德国的哲学家以及法学家们就一直关注的法律价值的问题。宪法学家魏玛西蒙德是价值体系理论的创始人之一,其中价值秩序就是在宪法理论的重要概念。但是那时候,由于受到二战的影响,该理论还不完善,直到二战结束后,客观价值秩序才逐渐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对于德国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客观价值秩序是指宪法的制定者对于价值的基本选择,并由此导出了其他阶级性的价值内化在德国宪法规范中的应用。所有的国家机构都具有这些价值的义务,该理论最初是由德国宪法学者杜立希提到的。1952 年,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中,那时政党是禁止判决中最早提出了受价值约束的秩序。1958 年,鲁特事件的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 在基本法中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体现着客观价值秩序,被认为是根本性的决策宪法,有效地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所有领域。此后,价值的客观秩序这个名词在德国的宪法中正式出现,并赋予了完整的含义。
二、德国宪法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基础与内容
( 一) 理论基础
国家机构积极建立法律秩序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然后由下属机关单位创造条件促成基本权利实现的制度。德国宪法的理论基础是作为客观规范以及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利。促进第三个实现了系统,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的理论基础作为基本权利秩序的基本权利德国法律。在德国的法律中的基本权利有两个属性: 第一是作为一种主观权利。第二是客观价值规范或者客观价值秩序。这两个基本权利的属性是作为一个客观的价值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主观和客观权利的规范是对德国法律关于客观规范或价值秩序的两个概念,二者结合形成的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德国宪法是作用于个人与社会的,不仅规定了人们享有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们应该履行的义务。
因此宪法是一个国家运行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人权的根本依据,只有宪法被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们的主观权利才能得到实现。在德国宪法中,主观权利是与个人的权利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是建立社会共同体和客观法律的基础性工作。主观权利的内容不是德国宪法所规定,是社会共同体通过法定程序确认的一种规范个体思想的准则。而客观价值秩序是德国宪法按照理发程序制定的,因此客观价值秩序具有独立的价值性。德国宪法的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的联系在于主观权利要求义务为人遵守,权利的内容是一种客观上的规范。
( 二) 德国客观价值秩序的内容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德国宪法中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已经形成了比较大规模的系统。德国宪法中人性尊严,以及自由和民主的基本秩序是作为德国宪法的根本价值目标,确定了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含义。德国宪法中人性尊严中的 1 条规定人的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尊重和保护人性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德国宪法中客观价值秩序是直接和有效的法律约束下的基本权利的核心和出发点。基本权利的组织和保障的程序是作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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