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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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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参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错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实体的和程序的规定,经行政诉讼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消、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错案的,应从重处理。
第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为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错案由法制机构会同各业务机构确认,如意见不一致的,由局党组会议确认。确认结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或者局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凡已经局领导批准确认的错案,由法制机构制作《错案确认通知书》,交有关部门,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由监察、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第七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错案有确认权。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八条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应为错案。
第九条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列为错案。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错案:
(一)、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管辖的;
(二)、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立案受理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或者不应作为而作为并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审批、处罚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未经批准,超越案件审理时限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藏、销毁证据的;
(七)、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八)、认定事实失实,定性不准的
(九)、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论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错案的,均应承担错案责任。
第三章错案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作出的决定,造成错案的,由该局局长负主要责任,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被上级机关改变后造成错案的,由改变处理意见的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为错案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机关改变造成错案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导致行政首长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决策失误,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经审批的案件,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或者审批机关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九条经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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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jia0277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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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