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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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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行李托运费报销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我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推进我校教师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建设,现对引进来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行李托运费的报销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校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二、报销原则
凭本人从学****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来学校报到时的行李托运票据实报实销,以户为单位、按照受聘职务或学位实行最高限额。
三、限额标准
引进渠道
职务或学位
最高报销限额
(单位:元)
从国外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正高职务
10000
副高职务
8000
博士
5000
从港澳台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正高职务
8000
副高职务
6000
博士
4000
从境内(除福建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正高职务
6000
副高职务
5000
博士
4000
从福建省内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正高职务
4000
副高职务
3000
博士
2000
若夫妇双方同为从国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其中至少一人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户为单位,报销最高额度为15000元。
四、报销程序
1、需报销行李托运费的人员填写报销单据,并将有效票据按照财务报销的规定粘贴完整后,送人事处审批。
2、需报销行李托运费的人员将审批后的报销票据送至财务处财务科,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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