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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代孕合同合法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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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代孕合同合法化研究
摘要作为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表现形式之一,代孕合同对传统民法理论、社会道德及家庭伦理观念提出重大挑战,由此引发的诸多道德法律问题已被国外学术界所研究。而我国学术界对代孕理论问题研究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卫生部2001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实施一切形式的代孕技术,完全否定了代孕合同合法性,而研究代孕合同合法性问题正是解决相关民法问题的基础。本文立足于探讨完全代孕合同合法性问题,试图确定其合法性的权利基础, 提出我国代孕合同立法建议,以期解决相关民法实践问题。
关键词完全代孕合同合法性权利基础
作者简介:胡月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35-02
一、确定完全代孕合同合法化的必要性
完全代孕合同,也称借腹型代孕合同,是将委托方夫妻的精卵进行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体内,待其怀孕生产后,由委托方夫妻以法定父母身份抚养代孕子女。完全代孕合同按是否向代孕母支付报酬为标准分为有偿完全代孕合同(也称商业性代孕合同)和无偿完全代孕合同。前者中委托方夫妻除给付代孕母必要代孕费用外,还需支付一定报酬;后者中委托方夫妻仅向代孕母支付代孕所需必要费用,不另外支付其它任何报酬和费用。由于国外学术界普遍不支持商业性代孕合同,因此本文仅探讨完全无偿代孕合同合法性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完全代孕合同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质疑,主要有两种观点:
反对代孕合同合法的理由概括为:第一,认为代孕合同内容违法。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内容须合法,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梁慧星教授认为代孕合同、代孕母及代孕中介等均属违反公序良俗中危害家庭关系类型,因此代孕合同应自始无效。另外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方面协议应适用其它法律规定,因此代孕协议对代孕子女亲权的规定应无效;第二,认为代孕合同有损人格尊严,代孕合同视代孕母身体为生育机器,助长父权思想,代孕母会因学历、年龄、相貌等方面差异得到不同报酬,这种将女性个体间差异作为出卖生育能力的价格标准,严重有损女性人格尊严。第三,国内目前需通过代孕实现生育的夫妻占少数,否认代孕合同效力并不影响大部分人利益,同时可避免引发家庭伦理道德问题。
支持代孕合同合法有效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代孕合同中代孕母仅提供子宫孕育胎儿,代孕子女与委托方夫妻有直接血缘关系,这并不危害家庭关系,不应以偏概全认为其违反公序良俗;第二,代孕合同并非有损人格尊严。那种视代孕母为生育机器的说法完全肯定代孕母是处在父权思想压力下或出于金钱目的而被迫订立的代孕合同,但现实中并非所有代孕母都如此:有些是出于利他主义而自愿提供子宫为不孕夫妇孕育子女;有些是从未孕育过子女的单身女性想通过代孕体验怀孕的感觉,为以后孕育子女积累经验;还有一些女性由于曾流过产或送养过子女,于是将代孕当成一种心理补偿。可见代孕母并非都是被迫选择代孕。据美国学者Lori Andrew 研究,代孕过程中许多不孕夫妻与代孕母建立深厚感情,代孕母被视为代孕子女的阿姨,不孕夫妻也并非都是富人,很多普通家庭也可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第三,否定代孕合同合法性虽不至于损害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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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