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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和“王海现象”的法律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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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和“王海现象”的法律适用
[摘要]《消法》具有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王海现象”是一种同欺作和假货斗争的符合《消法》价值的行为,因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价值;王海现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消法》实施以来,以王海为代表的购假索赔之风在全国各地盛行,此种现象被称为“王海现象”,王海们的做法成为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许多法律工和学者支持王海们的举动。他们认为,“知假买假”然后索取加倍赔偿的做法是符合道德的,因为它有利于打击假冒产品,因而有利于民众和社会。在对消费者的认定上,他们认为“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应当看作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王海们当然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川从而获得赔偿。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对王海们的做法持批评意见。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不用则不是消费者。‘2’有位律师则指出,类似王海的行为远远超出消费者的范畴,其行为可能是为了营利,可能是为了监督市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果是前者,则购销双方均违背了商业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均有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如果是后者,则类似王海的行为显然超越了法律给予的权限。在这种情况下,他应向商业执法部门举报,由执法部门对不法商人进行处罚,个人不应钻法律的空子,自行对商人进行制裁。司法机关对王海现象的处理也很不一致,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胜诉告终,[4]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以败诉结束。笔者认为,应当以法的价值来剖析“王海现象”,探求“王海现象”所实现的法的价值,才能正确处理“王海现象”。
法的价值是法所具有的,通过满足人的需要表现出来的对人的积极效应。那么《消法》的价值是什么呢?这可以从其产生来予以说明。消费者运动的出现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诞生,是对传统民法的重大突破。在商品经济不发达阶段,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法律给予双方以平等的保护,
“生产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被认为具有对等性和互换性。消费者对于商品和劳务的选择具有充分的自由,单靠民法违约责任,即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持双方之间关系的平衡”。[6]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日益分离,客观上已形成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地位:一方面经营者凭借其强大的经济、技术实力,以谋求巨额的经济利润,不惜采用各种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消费者面对着日益繁多的商品、铺天盖地的广告、日新月异的技术,已失去了与经营者平等的意思能力和决策能力,已渐成市场交易中的弱者,而在传统民法制度下,这样的弱者已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相反民法的平等保护在客观实践中成为了对经营者利益单方面保护的法律根据。正是基于这一种事实,随着世界范围内消费者运动的普遍兴起,各国均相应地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法律,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不同于民法的特殊保护。其理论基础是消费者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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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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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