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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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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一、生平与著作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
主要著作:《正义论》(1971)
《政治自由主义》(1993、1996)
《万民法》(1999)
《道德哲学史讲义》(2000)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二、正义的概念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他主张正义首先应是社会的正义,体现在社会基本结构中。
社会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制度,包括政治体制和经济制度等,以及采用什么方式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合作成果。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制度正义是比个人品德之正义更重要和更根本的东西,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然后才能决定个人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正义的基本含义是平等、正当,因而正义原则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即是平等原则、正当原则。正义要消灭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一般地说,产生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社会的和文化的,人们在家庭出身、周围环境、教育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致使有的人在能力和品德上比别人高;
其二是自然的,人们生来有不同的天赋,这包括种类和程度的差异。
罗尔斯认为,正义所能解决的不平等只能是前者,至于后者则是正义所不应关注也是它无能为力的。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三、正义原则的选择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为了保证这种选择的客观性,他提出在“原初状态”下,并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让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
这种“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假设状态。
所谓“无知之幕”,就是假定人们知道有关社会结构的一般事实和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但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及天赋才能等这样一些足以产生个人偏向的一切因素,也不知道别人是怎么样的情况,更不知道以后会发展成怎样的局面。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无知之幕”使所有人地位平等,拥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提出方案以供选择。由于所有的人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出有利于自己特殊情况的原则,这就保证了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不会因自然或社会环境的偶然因素(天赋、出身等)获益或受害,也排除了因为这些偶然事情使人们对正义原则无法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因此,这样选择出的正义原则是公平的,可以称之为“公平的正义”。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罗尔斯所讲的“公平的正义”包含两层意思:
首先,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内容上是公平的。
其次,这样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也符合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等形式上的或程序上的正义要求,因而从形式上讲也是公平的。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四、正义原则的内容
正义的原则有两条:
第一条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如选举权、竞选权等)、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上的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第二条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这条原则分为两部分。
第九章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第一部分是机会平等原则。它要求社会的各种机会对所有人开放,让他们平等地竞争,从而使那些有同等禀赋和同样意愿的人有同样的机会和成功前景。
第二部分是差别原则。这一原则讨论的是,什么样的不平等是秩序良好的社会所能容许的?他告诉我们,当某一差别的存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它就是可以容许的,就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中差别的存在不仅不应建立在对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损害上,而且应建立在能给他们带来最大好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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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