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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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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操作规程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推进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提高评审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度款拨付、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评审程序。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投资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评审依据
(一)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招投标情况: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方案核准及执行情况、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
项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规范;
(五)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六)财政支出预算及基建财务、会计等相关的法规、制度、办法等。
第五条投资评审业务运转程序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审查,项目的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造价)、重大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的审查及项目效益后评价。
项目评审准备阶段
凡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应当评审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支出管理处,由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准备报送评审所需的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如资料为复印件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第七条项目前期评估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一)项目已经立项,凡需进行项目前期评审的,由财政局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评审通知书;
(二)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审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投资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对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对项目投资概算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是否与立项批准一致等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有关科室提交评审报告;
(四)财政局支出管理处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提交送审的有关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扩初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开支标准。
第九条项目施工图预算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局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施工图预算审查通知书;
(二)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投资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预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并对预算价格计算是否准确、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方签订的有关工程造价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支出管理处提交评审报告;
(四)支出管理处依据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查报告,经审定后批复建设单位。对需要招标的工程,该评审报告可作为建设单位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造价或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对非招标工程,该评审报告可作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凡施工图预算未经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评标,不得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否则,支出管理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进入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初稿编制完成,在发标之前,由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审查通知书;
(二)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投资评审中心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审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查后,按规定时间向支出管理处提交招标文件的审核意见;
(四) 支出管理处对投资评审中心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后通知建设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工作运转程序
(一)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已经审查,发标完毕,由支出管理处向投资评审中心发出招标工程标底造价审查通知书;
(二)投资评审中心依据通知书,通知建设单位报送审查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投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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