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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管理制度(新环保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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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环境管理制度
新环保法中确定的新环境管理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
3、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4、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5、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6、明确排污许可制度
7、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及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机制
8、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
9、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政府
10、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完善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截至目前,全国已建立各级监测站2700多家,监测人员近6万名,(套);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时发布1436个环境空气自动站点6项污染物浓度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丰台区加快推进环境监测预警平台(一期)项目建设
为实时监测、动态反映区域环境质量及污染源变化,分析污染成因,提出应对措施,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应急防范能力及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与服务能力,丰台区启动了环境监测预警平台项目建设。用于构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平台,建设环境空气颗粒物()全项监测站1个,环境空气颗粒物()子监测站2个,在全区21个街乡镇各布设环境空气质量简易监测站点1个。
该项目计划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监测站点布设、系统开发及平台试运行。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长株潭环境空气预报预警系统通过验收
该系统建设自2014年年底启动,历时逾半年,历经多次修改完善,包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清单、气象条件分析、空气质量模型预测、预报值班日志等多个模块,实用性较强,能有效满足长株潭地区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的需要。
该系统是我国中部地区第一个建成的省级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系统,也是我省环保-气象合作的标志性成果,在区域和省级空气质量预报业务领域具有里程碑的地位。
下一步,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在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深入分析大气污染源排放现状和加强空气质量模型、气象条件研究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升级和完善该系统,并将空气质量预报范围覆盖到全省,为促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供科技与决策支持。
2、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的责任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完善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4、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5、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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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