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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影响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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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影响分析
营改增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影响分析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还有哪些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对下游影响及应取得的合法凭证有哪些?
一、一般计税方法中按差额确定为销售额的应税行为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影响分析】
因为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环节不能凭票进行抵扣,但可根据盈亏相抵余额征税,对下游环节无影响。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影响分析】
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本身即非代理服务销售,与会计口径一致,对下游环节无影响。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影响分析】
因为贷款利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上述销售不扣除借款利息,会造成融资租赁抵扣不足,同时开出的发票会间接包含贷款利息;假如今后贷款利息能够抵扣,则销售中不应再扣除相关借款利息。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影响分析】
同上。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影响分析】
如果承运方为一般纳税人,客运场站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从承运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根据注明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但因运输服务为11%的税率,客运场站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税率为6%,可能会出现增值税税率倒挂,故仍采用差额征税办法,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因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故不会导致下游环节抵扣减少,不会因此造成重复纳税。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影响分析】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按差额确定为销售额,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也可以选择费用不扣除,则可以根据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故对下游客户影响有限;这里需要旅游服务公司能够根据客户需要灵活选择,不宜适用“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变更”要求。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影响分析】
扣除土地受让金,可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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