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扣除费用的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执行时间: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原北京市确定的400元扣费不再统一扣除,应按国务院批准的免税规定执行。
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在标准范围内的以上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国务院明文规定以及北京市根据税总文件确定标准的免税项目可以继续扣除
三险一金、政府津贴、困难补助、通讯工具补助、境外出差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煤火费、自采暖补贴。
附件: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范围:
;;3. 外埠差旅费津贴;;;6. 煤火费补贴;7. 奶费补贴;8. 政府特殊津贴;9. 科学院士津贴;10. 电话费补贴;11. 养老保险基金;12. 住房公基金。;13. 大病统筹基金;14. 失业保险基金;
首钢税务所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扣除费用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