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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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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9 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4年1月9日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维护火车站地区公共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由市政府划定的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站北地区和长春西站所辖区域。
长春火车站站南地区范围:以站前广场为中心,长白路东至东三条;胜利大街、黄河路东至东一条(东一条:长白路至黄河路段);人民大街南至长江路与四平路交汇处;杭州路:人民大街至汉口大街段;汉口大街、丹东路西至西一条(西一条:辽宁路至汉口大街段);辽宁路:西至西三条东侧建筑红线交汇处;北至南站房一步台阶下。
长春火车站站北地区范围:以北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铁北二路与九台路交汇处;西至凯旋路(凯旋路:西桥洞至铁北二路北侧建筑红线段的中心线以东);南至北站房建筑红线;北至铁北二路建筑红线;北人民大街北至台北大街。
长春西站地区范围:以西站广场为中心,东至南阳路中心线;西至双丰大街中心线;南至站前街中心线;北至落客平台铁路站舍建筑红线;落客平台东至南阳路交汇处、西至双丰大街交汇处。
第四条火车站地区实行综合管理的原则。以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为主导,相关行政机关和单位综合协调、互相配合、依法治理。
市政府实行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指定管辖等执法机制,提高火车站地区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实施行政管理的,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委托书。
第五条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综合管理方案、年度管理实施计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市政府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权限,查处辖区内违法行为;
(四)对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五)建立健全本辖区交通秩序、公共设施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管理巡查制度;
(六)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督促有关行政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管理辖区内各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综合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安、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园林、民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对长春火车站、长春西站地区实施统一治安管理。
交通、工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火车站地区的工作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主管部门和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双重管理的原则,配合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火车站地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九条火车站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管理平台,与本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利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提高综合管理效率。
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管理工作信息,保障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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