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SK-II事件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
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1、自由放任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政府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其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而获得营业权的活动。
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工商登记的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企业登记管辖:
1、省级以下地方工商局实行垂直管理,企业登记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市、县的工商局管辖;
2、全国性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公司等,依其审批机关级别、隶属关系和规模等,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或省级工商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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