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港台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二节中国台湾地区现行土地制度
第一节中国香港地区现行 土地制度
一、香港地区的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二、香港地区的土地使用制
香港土地使用制是土地租用制(Leasehold sy stem)。其特点之一是只租不买断。政府将土地租给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土地使用者,承租者要支付一笔“地价”,同时要签订土地契约(俗称租约)。租约规定了土地的用途、租用年限和每年应缴的地租。
一般而言,租约有效期为75年,租户可以于租约期满后续约75年,但须缴纳相当于地段租约价格的金额作为土地补价。
三、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方式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方式有拍卖、招标、私人协议、无偿划拨和临时出租五种。
四、香港地区的土地出让年限
香港特区政府出让土地的年限因用途而异。
五、香港地区的土地契约
香港特区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和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管理主要通过土地契约来实现。香港特区政府根据每幅土地的不同情况,在土地契约中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土地契约一经签订,未经政府和承租者双方同意,不得改变。即使土地经过多次转手,最终的承租者也必须遵守最初批地时的土地契约条款,不得违反,这叫做“认地不认人”原则。
土地契约的基本内容
(1)土地详情,包括地段号数、位置、范围、面
积等。
(2)一般条款,是通用性的规定,如应课差饷租
值金额、土地契约生效日期、违反契约条款
的处置等等。
(3)特别条款,主要是根据每幅地块的具体情况,
规定不同的容积率、楼宇覆盖率,以及应兴
建的各种辅助建筑、公用建筑,包括交通、
环境保护、消防、绿化等方面的设施和工程。
六、香港地区的土地管理机构
香港特区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序列是司、局、署、处。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除了向房地产开发商征收的所得税外,香港特区政府在土地上的租税有下列九项:
(1)土地批租所收取的一次性地价;
(2)已批租土地续期的一次性补地价;
(3)改变土地用途的一次性补地价;
(4)批租土地按年收取的象征性地租(也
称地税);
七、香港地区的土地租税制度
(5)短期临时租出土地收取的地租;
(6)对房地产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7)对物业出租向拥有人征收的物业税;
(8)对物业使用人征收的差饷;
(9)房地产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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