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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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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案例分析
1、2001年至2003年,汝州市蟒川乡34岁的何某在该乡某矿打工期间,与现年53岁的矿主任某关系暖昧。2003年年底,蟒川乡王岭村宋某、宋某某主动和任某联系,问任某是否有仇人,称可以找人替任某收拾仇人,条件是让任某出点钱,任某称等等再说。2004年3月份,宋某找到任某再提此事,任某授意让宋某找人收拾何某丈夫兰某。
2004年4月份,任某将通过何某了解到其夫兰某在某厂上班、住宿的情况,电话告知宋某,宋某、宋某某到某厂察看兰某的住宿情况,因人多二人感到无法下手,宋某某便提出用汽油倒在兰某住室门上烧兰某。2004年4月30日凌晨,宋某、宋某某购买汽油后到兰某所在厂,将汽油泼到兰某住室的门上,点燃后逃离。兰某见房门着火后呼救,同院住宿的董某某等人将火扑灭,兰某被烧伤(轻微伤)。任某得知兰某未受到足够的伤害,即电话告诉宋五朝,宋答应再找人收拾兰某。2004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宋某又先后纠集宋某某、陈某某、喻某某(均另案处理)数次到汝州市蟒川乡,预谋伤害兰某,到兰某回家的路上拦截,但因未找到兰某而未能得逞,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白俊龙承包了5亩责任田,为了多收入而种上了西瓜 ,但由于獾子糟蹋西瓜秧苗,为保护西瓜秧苗不受损害,先后采用投放农药、设置栅栏等手段进行预防。2004年5月下旬,被告人白俊龙为防獾子,将拌有“3911”(钾拌磷)农药的三枚鸡蛋投放在自家的西瓜地里。2004年5月26日13时许,安家楼村10组村民刘桂华带着其子韩某(4周岁)到与白俊龙相邻的地里拔苗时,韩某到白俊龙的西瓜地里玩耍,误食拌有农药的鸡蛋后死亡。白俊龙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毒死损害西瓜苗的小动物,而绝不是为了药死人;对可能会造成有人误食的后果,其虽然已经预见,但其认为,将鸡蛋投放在西瓜地里,是不会有人捡食的,造成韩某误食死亡的后果,是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被告人白俊龙的行为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撒入自家瓜地,其主观故意为毒死损害瓜苗的小动物。白俊龙属于过于自信,认为人是不会捡食的,但忽视了特别群体,其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综合作用。白俊龙所投放危险物质的地点远离村民居住地,案发当时瓜苗仅二寸高,尚未破薄膜,不足以吸引他人前往,且自家耕地出苗时不许他人乱入的,况白俊龙已在地头设置栅栏等障碍物,所以从危害物质的投放点而言,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正由于其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导致了幼童误食死亡的后果,已具有社会危害性,故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白俊龙将拌有农药的鸡蛋投放到西瓜地里的行为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问题:你的看法如何?请说明原因。
3、王某于2003年12月5日晚,到某中日合资公司办公楼内,采用钻窗入室、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日方总经理室,窃得笔记本电脑4台、移动硬盘2只、数码相机1台及香烟、集邮册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盗窃后,王某见其所窃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文字全系日文,自己看不懂无法使用,同时王某认为电脑中存有该公司的重要资料,便打电话给该公司的有关人员,称电脑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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