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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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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甬安监管综〔2011〕28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特制定《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联系人:钟立红,联系电话:87173520,传真:87173577。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根据《宁波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甬安监管综〔2011〕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条国家、省已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行业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审,未出台相应评定标准的一般工贸企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评审。
第二章企业评审管理
第三条企业自评小组需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组长由企业分管负责人以上担任,自评员应具有与本企业生产规模及生产实际相适应的知识结构及评审能力,可聘请外部专家担任,依照相关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第四条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需在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生成相关申请材料
。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前,仅提交相关纸制资料,待信息系统开通后补录相关内容。企业申报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需提供材料如下(一式三份),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评审申请书;
(二)自评报告;
(三)评审委托备案表(见附件1)。
申请资料样表可在宁波市安全生产网“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专栏”表格下载栏中下载。
第五条企业在申报时原则上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并填写评审委托备案表。必要时当地安监局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评审单位,相关确定办法需事先报评审组织单位同意。
第六条企业将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资料递交至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评审组织单位;若审核不同意,退回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企业经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后,应按评审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原评审单位提出确认要求,整改原则上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整改确认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的确认。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首次评审未达标的,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分以下的,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达标申请。工贸企业首次评审得分在50以上,60分以下的,企业可自现场评审之日起3个月内要求原评审单位再次评审,原评审单位应在接到企业再次评审要求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九条企业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申请,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企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由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审议决定。
第十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次年起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系统,打印生成自评报告(标准化信息系统未开通的行业书面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县(市)、区安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申请。
第三章评审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评审单位申请相应评审资质的,应有6名以上取得市级以上所申请行业评审培训合格证书专职评审员。其中,申请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机械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危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化工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申请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的,其专职评审员中采矿类专业应不少于2名
,机械或电气类专业应不少于1名。
第十三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评审资料后,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前应与企业签订评审协议。在确定评审组时,须有一名具有相关行业现场管理经验的评审员,评审组长必须由评审单位专职评审员担任。
第十四条评审单位应建立专(兼)职评审员档案,将人员资料上报至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单位评审员库,并负责专(兼)职评审员的管理,督促专(兼)职评审员定期参加复训。
第十五条评审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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