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员考试重点: 信用证业务流程 及其单据处理
第一节信用证的开立与通知
一、信用证的开立
(一)信用证的开立基础
信用证业务起始于进出口双方买卖合同的签订。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开立基础,是进口人凭以申请开证、出口人凭以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一般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进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证,以便出口人有充分时间做好备货、装运、制单等履约工作。
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开证的合理时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为防止纠纷,也为了明确进口人的开证责任,最好的办法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具体的开征时间。
为确保收汇安全,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应对开证行的资信地位作出必要的规定。
例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
信用证种类繁多,且随着具体交易的不同情况,对信用证种类的要求也有不同,故而在买卖合同中须明确信用证的类别。
(二)进口人申请开证
买卖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时,进口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
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的金额小于授信额度,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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