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人们热衷“搞关系”?
每个国家的公民,不分职业、教育程度、年龄与种族,他们的行为本来均应受到法律的统一保护,亦应受到法律的统一限制,但中国的现实,常常是他们都受制于“关系”―大家都要“搞关系”。
在中国传统的“熟人社会”,“搞关系”势在必需。但随全球化和城市化而来的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本应不靠“关系”而靠“规则”来打交道。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是,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搞关系”之风愈演愈烈,跟之前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并且它的“投入产出比”有时是惊人的。
“搞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的“转移支付”,通常体现为私人钱物与公共资源的交换。“关系网”是一项巨大的资源,但对它的运用,有时是以损害更多社会成员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以及其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代价的。“搞关系”对当事双方带来的经济效用越高,它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水平也就越高,社会的净成本或净损害也就越高。
“搞关系”者对“关系”的占有人所奉献的代价,不会被社会的其他成员得到,它所造成的是“社会净损失”;而法纪机关对于违法者惩罚所得到的罚款等收益,也很少提供给其他社会成员―即是说:惩罚既有损违法者,而又无益于其他社会成员,这也是人们对于“搞关系”持较宽容、默认态度的一个原因。
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政府及有关社会机构所应提供的公共服务的缺失、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拜物”观念的盛行、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松弛、现行体制所带来的权力分配问题,以及公务员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等等,都是造成“搞关系”现象的重要原因。
“搞关系”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是无法客观衡量的。它挤占了社会资源,扭曲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并且助长了社会道德日趋颓废的态势。
在形形色色的“搞关系”活动中,有多少是法律可以容忍的,而又有多少是应受到惩罚的?这中间存在大面积的“灰色地带”。
由于这个“灰色地带”的存在,也就是说,违法可能不受到追究,或追究的成本过大,因此导致个人受到定罪或惩罚的可能性减少,必然导致仿效行为的大量出现,“搞关系”的风气由此而长盛不衰。
目前的法律精神是,对法庭判定有“行贿受贿”罪者的惩罚
为什么人们热衷“搞关系”?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