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从法理学角度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无能力赔偿条款的评判.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从法理学角度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无能力赔偿条款的评判
从法理学角度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无能力赔偿条款的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以上的。对于该条款,笔者认为有些问题值得商榷,希望用法理学的法理对该条款进行剖析,通过对它进行价值、规范等分析和评判,探索它的司法解释的价值、合法性和合理性,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该条款的解释形式、背景、内容及其范畴该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具体应本文由收集整理用刑法分则第133条规定所作的解释。在法理学上称为审判解释,是司法解释的内容之一。所谓司法解释,①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在我国,司法解释除了只有国家司法机关才享有这种司法解释权外,司法解释还不得涉及法律内容明确界限,只能就如何应用进行解释,不得违背被解释法律的基本精神、原则和内容,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在效力上,司法解释是有指导性的,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也即是有法律效力。作为司法解释,必须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②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规定和精神。其包括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二是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三是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③法律解释要合乎情理、公理和道理。一是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二是要符合公序良俗(指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与生产的过程中形成的传统观念和行为规范);三是要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四是要在国家政策和党的政策指导下进行。以上是该条款形式上的一种应然状态,也即是它应当是司法解释,在形式上应当具有司法解释的特点、要求和内容。该条款是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的主要特征是⑤:(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任、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二、该条款的法律评判(一)法理评判的基本内容从法理上去分析并评判该条款,必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该条款应该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应然状态;二是该条款本身是什么,也即是它的法定状态(规范状态);三是该条款的现实是什么,也就是它的实际状态。这是所有法律在法理上最一般的共性问题。首先,该条款应该是什么?要该条款干什么?在其司法解释中十分明确,就是为了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严厉打击交通肇事中的犯罪分子。因而,作为对刑法交通肇事罪的

从法理学角度对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无能力赔偿条款的评判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pppccc8
  • 文件大小31 KB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