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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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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文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68号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03日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03日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CCAR-170CA),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选址工作,保证机场安全运行,并有利于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迁建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场址选择。
第三条民用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民用机场总体布局规划;
(二)机场净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空域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
(三)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
(四)地质状况清楚、稳定,地形、地貌较简单;
(五)尽可能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
(六)经协调,能够解决与邻近机场运行的矛盾;
(七)供油设施具备建设条件;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具备建设条件,经济合理;
(九)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较小;
(十)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协调;
(十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民用机场选址必须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一)预选。由机场所在地的省(市、区)民用航空管理局(简称民航省(市、区)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经民航总局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按照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三个(含)以上机场场址,提出场址预选报告书后,报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场址预选报告书后,会同有关单位对预选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具体的初审推荐场址方案),报送民航总局。
(三)审核。民航总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场址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场址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场址概况:
;
、地貌;
、水文地质状况(含地震情况);
;
(起飞和着陆的限制)及电磁环境;
;
;
;
;
、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公用设施情况;
;
,尤其飞机噪声对机场建设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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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