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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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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的公示
为节约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加快推进昆明市太阳能应用、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昆明市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联系人:苗滨
电话:3160466 3164219
传真:3178738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推动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工程中的规模化应用,促进我市太阳能产业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装置,通常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水箱、泵、连接管道、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的配套使用辅助能源。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外村镇集中建设的居住建筑,鼓励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进行统一管理。县(市)区、呈贡新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发改、规划、财政、工信、城管、科技、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工程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监管、市场主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相统一;
(二)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太阳能利用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
(四)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学校、医院、康复中心、养老托幼建筑以及体育场馆、游泳池、桑拿洗浴、休闲会所以及由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等,凡有热水需求,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
第八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不应影响强制性标准和条文的执行,并应当确保建筑外立面美观和安装安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太阳能集热面积按屋面最大容许安装面积,同时根据容积率情况,补充采取在阳台、外墙立面等部位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经过技术经济合理优化的太阳能辅以可再生能源或者常规能源的太阳能热水供应形式。
只能在屋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建筑,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屋面最大容许安装面积确定,可以按楼层数对太阳能保证率作相应降低。
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规划、建设部门召集专家研究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既有居民小区应本着自愿原则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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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