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肌力4级以下);
e.***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3级以上;
(直径小于10°) ;
、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严重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
,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颈部损伤致:
,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75q0以上;
。
胸部损伤致:
,影响呼吸功能;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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