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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习人员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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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人员违纪违规惩戒处分办法
(2009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3月12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为维护良好的实****秩序,积极规范深圳市实****人员的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办法》、《深圳市实****人员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惩戒处分机构、效力】协会实****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管委”)是对实****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处分的专门机构。考管委根据本办法对实****人员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对实****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惩戒处分原则】考管委根据本办法实施的惩戒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客观、公正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回避、听证制度。
第四条【工作部门】考管委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对实****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审议、听证等工作。
深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以下简称“会员部”)协***管委并负责实****人员违纪违规惩戒处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工作监督】考管委对实****人员的违纪违规处分工作,应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惩戒处分措施
 
第六条【惩戒处分种类】考管委根据实****人员的违纪违规情节,对实****人员实施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延长实****期限;
(四)撤销实****br/>其中,延长实****期限的时间每次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被撤销实****的实****人员,自考管委发出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训诫、通报批评可单独实施也可与其他惩戒处分合并实施。
如果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对实****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指使、允许、放任等情形的,由考管委移交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三章  惩戒处分行为
 
第七条【惩戒处分行为】实****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适用本办法予以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违反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违反《深圳市实****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实****管理规定的;
(四)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或考勤制度的;
(六)发表不适当的言论,有损律师行业形象及声誉的;
(七)虚假实****的;
(八)以其他任何行为、方式干扰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出现其他未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明确规定,但与律师行业专业精神及道德要求相悖的言行,或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律师行业形象及荣誉的言行。
第八条【从重处分行为】实****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接受考管委或工作小组的检查、监督,不配合对其进行查处的;
(二)拒不执行考管委做出的惩戒处分决定的;
(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律师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对投诉人或检举揭发人、证人、考管委委员、工作小组成员或秘书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五)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六)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提供伪证、阻挠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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