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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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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食品安全法
课本补丁
(一)调整对象(了解)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⑤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⑥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二)部门职责(记忆)
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食品安全控制(重点掌握)
经营许可
①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③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④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召回
①义务主体:原则上仅限于生产者,但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需要召回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②召回程序
A:生产者发现问题:停止生产——召回食品——通知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情况——处理问题食品(无害化、销毁)——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B:经营者发现问题:停止生产——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记录情况——生产者召回食品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④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检验
①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②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双重负责制(报告由检验人和检验机构双签章);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④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要点解读——
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食品召回制度
(1)召回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2)召回后的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进口食品的召回: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
3、食品检验: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双重负责制。
(四)食品安全标准(重点掌握)
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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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