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简论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初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简论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初探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迅速普及开来。但是私自录音录像的现象也不断出现,这给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该类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了难题。本文在此结合对新刑诉有关立法的解析、学者对于该类视听资料的评述以及交叉学科民诉的立法借鉴,试图提出自己对该类视听资料合法性标准的一点看法和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刑事诉讼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其私录问题的出现
理论界对视听资料的界定可谓是众多,笔者从自己查阅的资料中,对其选择性作出如下一些列举:

、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运用现代高端科学技术手段将其得以再现,从而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资料。
、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存储的作为案件真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
从以上各学者对视听资料含义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对视听资料的种种界定其实质含义是相同的,只是各个学者从自己的视野和角度对其进行了属于自我理解的表达。
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而且,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肩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视听资料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应该着重审查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当事人或者他人私自录音录像的情形,学者们称其为私录视听资料并予以了定义。私录视听资料是指,由公民个人或当事人(除检察院、法院、公安、安全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私自录制获得的视听资料。对此界定笔者持赞同态度,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对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私录视听资料的取得方法是否合法?该形式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该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些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探讨。
二、刑诉中关于视听资料的立法规定及其私录的合法性分析
最新修改后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可了解到只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这一修改后内容的表述,更加从侧面承认了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存在的情形。即作为证据形式之一的视听资料,只要其能够用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且通过查证属实,即有很大可能性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这里有个前提,那就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考虑私录视听资料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内,即私录视听资料的取得方式合法吗?笔者认为由公民个人或当事人(除检察院、法院、公安、安全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私自录制获得的视听资料,其取得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视听资

简论刑诉中私录视听资料合法性初探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glfsnxh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