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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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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是指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国家专门储备用于市场调剂及灾后恢复生产所需的农作物种子。
国家救灾备荒储备种子,以市场调剂为主,兼顾救灾功能。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组织调用储备种子。财政部负责对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
第四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每年储备总量为5000万公斤,其中备荒种子(含亲本)3000万公斤,救灾种子2000万公斤。
农业部根据市场调剂、救灾用种年度间变化等需要,可适当调整救灾和备荒种子储备比例。
第五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拟储备作物品种类型:
(一)市场调剂余地小的杂交早稻和早熟杂交玉米品种及其亲本;
(二)制种和繁殖易受气候影响的两系杂交水稻品种及其亲本;
(三)玉米和水稻主产区域市场调剂所需要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品种及其替代品种;
(四)适宜灾后恢复生产改种补种的杂交玉米、杂交水稻水稻、杂粮、杂豆等短生育期作物品种;
(五)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六条农业部根据储备品种在适宜生态区域最近3年的市场份额和救灾备荒需求情况,确定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各类作物储备数量。
第七条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农业部于储备年度前1年的1月5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包括种子管理、农技推广、植保和育种等),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原则,遴选拟储备的作物及品种类型,并确定相应数量;
(二)在1月10日前将拟储备的作物、品种类型及储备数量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公示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招标承储单位
第八条农业部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承储单位。
第九条农业部应当在储备年度前1年的1月25日前,发布国家救灾备荒种子承储单位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以下事项:项目名称、招标内容、储备要求、储备补贴标准、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书格式及内容要求、投标须知、评标规则和标准,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投标单位应当于2月10日前将投标文书送达农业部指定单位。
第十一条投标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储备库交通便利。有良好信誉,无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的记录,近5年内未出现过种子质量重大事故。
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以及较好地完成上一年度储备任务的单位,在竞标中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农业部成立评标委员会,于储备年度前1年的2月20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择优选择承储单位。
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可采取议标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农业部应当于2月底前,发布中标公告。
对招投标结果有异议的由农业部会同评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农业部应当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地点、储存时间,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储备种子生产与保管
第十五条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储备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
储备年度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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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