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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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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发布日期:1966-11-11
执行日期:1966-11-11
第一章商标权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第四章商标注册所给予的权利
第五章申请和注册的转让和移转
第六章许可证合同
第七章放弃、撤销、无效
第八章对商标权利的侵犯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一日通过〕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定义〕
(一)在本法中:
(1)“商标”指用来将一个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的看得见的标志;
(2)“服务商标”指用来将一个企业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别开来的看得见的标志;
(3)“集体商标”指被如此称呼的用来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其他共同特点的看得见的标志,不同的企业在使用该商标时受到注册所有人的控制;
(4)“商号”指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的名称或牌号;
(5)“产地标记”指用来表示源于一定的某国家、一批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标志;
(6)“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指明来源于该地的产品,产业的质量和特点纯粹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其中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
(二)只要根据第五、六条规定可以承认,商标的组成尤其可以是任意或想象出来的名称、姓名、假名、地理名称、口号、图案、浮雕、字母、数字、标签、封皮、标志、印刷字、印花、印戳、花饰、织边、滚边、缘饰、颜色的结合或排列以及商品形状或容器。
第二条〔国际公约的适用〕
凡是规定成员国的国民以及视同国民的人,在公约上有着权利的那些国际双边或多边公约,只要一个国家现在或将来是这种公约的一个成员时,这种公约就可以予以适用。
第三条〔外国人的权利〕
不属于上一条规定范围的外国人,根据本法享有与国民一样的权利。
第二编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一章商标权
第四条〔商标注册〕
(一)根据本法所给予的商标专用权,在符合下述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注册而取得。
(二)只有对于履行了有效的申请条件的人,或对于第一名有效地为其申请要求最早优先权的人,才能有效地准予商标注册。
第五条〔因客观原因不被承认的商标〕
(一)下列的商标不能进行有效的注册:
(1)由商品或服务的固有性质或其工业作用所赋予的形状或式样所组成的商标;
(2)完全用在贸易过程中表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预定的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供应时间的标志或说明所组成的商标;
(3)完全用在现代语言中或在该国贸易的真正惯例中成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标志或说明所组成的商标;
(4)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标;
(5)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商标,尤其是容易在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产地、制造方法、特点或用途适宜性方面欺骗贸易界或公众的商标;
(6)复制或模仿任一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或根据国际公约所建立的组织的纹章、旗帜和其他象征、字首、名称或名称的缩写的商标,但经该国或国际组织的主管当局授权者除外;
(7)复制或模仿国家所采用的官方标志或检验用于标记的商标,但经该国主管当局授权者除外;
(8)当集体商标的注册已经满期而且没有续展,或该商标的放弃、撤销或无效已在注册簿上登记,在申请前三年之内可能使公众误解的类似该集体商标的商标。
(二)当根据前款(2)至(4)项的规定决定商标能否有效注册时,得考虑所有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考虑该商标在该国本身或在其他国家使用时间的长短,以及该商标在其他国家或贸易界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这个事实。
第六条〔因第三者的权利而不被承认的商标〕
(一)下列商标不能进行有效的注册:
(1)与第三者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或就在商标使用中可能会对公众产生误解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已经有效申请或注册的,或已由有效要求优先权的人后来申请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
(2)与第三者在该国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早已使用的尚未注册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而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种使用情况的;
(3)与第三者在该国已经使用的商号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而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这种使用情况的;
(4)全部或部分模仿、翻译、抄袭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商标或商号的复制物,而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
(5)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者有违反不公平竞争的规则的商标;
(6)由在另一个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申请,而未经该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但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时除外。
(二)在决定商标是否应予以承认时,可以考虑前款(1)至(5)项所提到的第三者的同意。
第二章注册程序
第七条〔申请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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