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指引(责任险)
险种特点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承保的标的是责任风险。现代社会中,不论是企业、社会团体、家庭还是个人,在从事各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由于疏忽或过失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致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就是通过保险的形式,将这种可能发生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条款中通常列明,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一般情况下,保险人将责任保险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在法律有规定或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时,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我司使用的责任保险条款
(旧版条款、1999年修订条款同时使用) (旧版条款、1999年修订条款同时使用) (总公司条款) (1997年分公司条款) (1997年分公司条款) (2000年总公司条款) (1997年分公司条款) (1997年分公司条款) (游)乐场所责任险(1997年分公司条款) (1997年分公司条款) (1999年总公司条款,取代分公司开发的"食品卫生责任险") (1998年分公司条款) (1996年分公司条款) (1999年总公司条款) (199年总公司条款) (1999年总公司条款) (1999年总公司条款) (1999年总公司条款) (试行条款)
承保中应注意的问题
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的法律和法规,是开展责任保险的基础。正是由于责任保险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密切联系,我们在承保责任保险时,必须了解与承保的责任风险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风险不但与法律规定密切相关,而且与被保险人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性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承保责任保险,应结合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特点,了解其生产、销售等经营状况或日常业务活动的情况,评估其可能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从而正确的做出判断,制订适当的承保条件。
在审核承保资料或进行现场查勘验险时,根据不同责任险的险种特点,要求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被保险人拥有的建筑物、道路、装修、机器和设备需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 (2)营业处所内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应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3)不同行业的被保险人或不同类型的场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的特点。
2、产品责任险(1)保险产品必须是经有关质检部门鉴定合格,并取得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认证书)的产品。保险产品如属食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保险产品如属药品,其生产(经营)企业须取得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保险产品如属特种设备,其生产企业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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