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
5
实施主体
金秀县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县环境保护局
金秀县环境监察大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7650
监督电话
0772-6212390
9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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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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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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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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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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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
时限
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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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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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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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责任:***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按照有关规定对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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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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