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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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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工作管理,健全责任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高效履行职责,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行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省、湛江市垂直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党政管理工作,影响行政秩序、效率和质量,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其效能责任;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拖延、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权限、内容和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管理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它组织等;一定后果和不良影响,是指因损害服务或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被投诉、被上级批评或者引起媒体曝光批评,并被查证属实的。
第四条实施效能责任追究,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包括规定、决定、命令、办法、通知、公告、规则和通告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责任:
(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
(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四)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
(六)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冲突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责任:
(一)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执法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
(三)违反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公开的事项不公开,不按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电子政务建设,或者违反行政电子监察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的;
(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及时报告和处置的;
(七)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八)违背服务承诺,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九)违反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或旅游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无故不予受理或故意拖延、处理不力的;或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或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
(十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管理服务对象秘密的;
(十四)对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五)机关工作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不满意或被评为末位,个人年度考核被评为末位的;
(十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第七条  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效能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初审机关不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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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