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思考
[ 摘要]我国《保险法》正处于第二次修订的过程中,笔者针对人身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有关问题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进行了讨论,认为: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传统理论应该重新认识,在投保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况8 tt t 8. com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立法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应该加强,并以此为依据对《保险法》修订的相关部分提出了修改建议。
[ 关键词]保险合同主体,利益冲突,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一、我国《保险法》中对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关系的规定及缺陷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但保险合同的主体不是简单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即保险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为与保险契约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关系人即与保险契约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对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划分,学界观点有所不同,不同观点在被保险人是否是合同当事人上存在分歧,而对受益人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人看法基本一致。
我国《保险法》第10条,即保险合同部分开始就对投保人和保险人进行了定义,从第10条开始到第21条,保险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规定都是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在第22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中才出现人和受益人的定义,从这一立法结构来看,《保险法》立法者认为保险合同首先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而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8 tt t 8. com下才考虑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也即立法者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dddtt保险合同关系人来界定。不仅如此,我国《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很少,正是因为8 Tt t 8. com规定不明确,导致. com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我们sSBbWw先来看两个实际8ttt8案例:
案例1(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合同权利的归属):
投保人甲,被保险人乙(甲之子,26岁),受益人丙(甲前妻,亦为乙母,甲和丙已经离婚10余年),甲的现任妻子丁。
2002年,甲以乙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分红型人寿保险,保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受益人为丙。甲与丙离婚后与丁在2005年3月份办理结婚手续,甲于2005年5月份身故,因为8 Tt t 8. com该保险单已经产生现金价值,对该现金价值的归属产生纠纷。乙和丙认为应将该张保单的投保人变更成为被保险人乙,无需通过丁的认可;丁认为保单现金价值属于甲的遗产,其中一部分应该由自己继承。
案例2(投保人身故情况8 tt t 8. com下,关系人维持合同效力的程序):
投保人甲以其子乙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美满人生保险(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乙,保险费为期交,后甲因为8 Tt t 8. com意外导致. com身故,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保
险合同的效力。
分析:案例1,因为8 Tt t 8. com我国现行《保险法》仅规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投保人解除合同通常能获得ssbbww现金价值,所以8ttt8传统理论把投保人解约权视为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投保人身故后,推定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这一权利。为此,要求
dDdtt
如果8 tt 要变更投保人则必须ssbbww. c om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思考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