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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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電腦處理***資料保護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電腦處理***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左:
一***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足資識別該***之資料。
二***資料檔案: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資料之集合。
三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
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四蒐集:指為建立***資料檔案而取得***資料。
五利用: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資料檔案為內部使用
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
六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七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

八當事人:指***資料之本人。
九特定目的:指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   4 條
當事人就其***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左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一查詢及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
五請求刪除。
第   5 條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於本法適用範圍內
,其處理資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第   6 條
***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之資料處理
第   7 條
公務機關對***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第   8 條
公務機關對***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第   9 條
公務機關對***資料之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相關法令為之。
第  10 條
公務機關保有***資料檔案者,應在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左列
事項;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
三***資料檔案利用機關名稱。
四***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五***資料之類別。
六***資料之範圍。
七***資料之蒐集方法。
八***資料通常傳遞之處所及收受者。
九國際傳遞***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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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plm8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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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