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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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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doc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三条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出资人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通过市场有偿转让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产权、无形资产产权及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依法批准此的其他国有产权。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地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八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国有产权转让主体。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九条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所出资企业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地区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包括拍卖行,下同。);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地区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十一条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地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对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前,要向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征得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四)向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况。第十二条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产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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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