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 )字第号
社区矫正人员,男(女), 年月日出生, 族,居住地,户籍地。因罪经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 ) 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附加。
年月日经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如下表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去。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年月日
注: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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