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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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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颁布日期:2012-11-29生效日期:2013-02-01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2012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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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3